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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学技术司《2013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显示,2012年江苏省高校共发表学术论文77 244篇,专利申请数20 454项,其中发明专利11 092项,专利授权数12 798项,其中发明专利4 466项,专利出售数507项(合同数),当年专利出售数(合同数)与专利授权数之比仅为4%,表明江苏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率总体处于较低水平。
从省内各高校科研技术成果转化绩效看,差距较大。如南京大学与东南大学同属研究型国家重点大学,南京大学在科研人员投入和政府科研经费投入方面多于东南大学,但在向社会转让科技成果方面的贡献,却远远少于东南大学。南京大学2012年从事研发的科学家与工程师为1 517人年,当年政府拨入的科研经费为76 446万元,当年发表学术论文6 329篇,获部级奖项1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数19项,当年技术转让实际收入40万元;东南大学,2012年从事研发的科学家与工程师为1 452人年,当年政府拨入的科研经费为66 837万元,当年发表学术论文3 943篇,获部级奖项4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数451项,技术转让实际收入14 305万元。江苏大学的投入大于南京工业大学和江苏科技大学,但技术转让贡献却远落后于后两者(见表1)。
可见,高校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业绩,与科研人员数量和政府经费投入之间并不成比例。我们的调研显示,东南大学、南京工业大学等高校之所以在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方面表现突出,主要原因在于它们在制度上特别是科研成果转化奖励制度与政策上注重创新与突破。
如东南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实施意见》,相比其他高校,在学校支持力度、教师个人收益、知识产权认定等政策方面都有较大突破。该实施意见明确,科技成果技术发明人可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学校由原来的40%降到30%,院系由40%降到10%,个人和团队由20%提高到60%。而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个人和团队最高只能拿到收益的40%。为不与国家部委现有政策冲突,他们在执行实施意见时,采取对创业教师实行科技创新基金奖励等方式,提高教师创业收益比例。
此外,东南大学成立专门机构帮创业教师申报地方扶持政策,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在校长办公会授权范围内全权处置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含专有技术、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转化工作。该实施意见及配套附件《东南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组建学科型科技企业工作流程》明确规定:校内科技成果转化时,由东大科研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认定,东大资产经营管理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预评估。附件还对知识产权直接转让、作价入股、变更、增资等行为,逐一详细列出条款,加以明确。
实施意见大力度鼓励教师创业,在校教师既可在岗兼职创业,也可离岗专职创业,学校为离岗创业教师专设创业岗。实施意见还拿出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教师优先落户东大科技园,东大科技园为入园创业教师提供孵化公共服务和专业技术服务,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等。在2012年度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立项项目中,江苏高校参与承担了42个项目,其中东南大学参与承担9个项目,占高校总项目数的21%。
南京工业大学,则以学科建设和构筑人才高地夯实科技成果转化基础,以国家大学科技园为载体,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以机制创新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加速了科技成果转化。
道格拉斯・诺斯指出,技术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科技成果转化是特定制度安排下成果交易过程,当前的制度环境,无论是高校的综合实力排名还是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仍然是以承担课题、成果鉴定、、出版专著、成果获奖等作为晋级评价指标,并与教师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津贴收入挂钩,而对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及产业化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并没有给予足够关注;在科研成果价值的评价上,主要由学术圈内权威专家闭门主观评价,偏重于成果的学术水平,缺乏产业视角的评价和市场检验。
现行制度环境使得高校管理层和高校教师都倾向于急功近利,真心沉浸在科学真谛探索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人少之又少;教师只求,不问成果应用价值,许多研究属于模仿抄袭国外的东西,还有的属于低水平重复研究,对人类生活和产业发展具有革命性、颠覆性影响的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很难见到。正是主管部门及社会对高校办学水平的现行评价制度,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各高校对高校教师急功近利式考核奖励制度,造成了相当数量的高校科研项目脱离实际,科技成果缺乏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科技成果产业化比率低下。
要促进江苏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借鉴省内外高校成功经验,结合江苏实际,从改革主管部门对高校办学水平评价制度、明确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义务、改革高校职称评审制度和内部考核奖励制度、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建立多渠道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体系等方面入手,进行政策与制度创新,在此建议如下:
改革主管部门对高校办学水平的评价制度,在高校综合实力评价与排名上,应大幅降低普通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及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等指标的权重,抑制垃圾论文、垃圾专利的产生,同时增设并加大“专利实际转让数”、“专利实际转让收入”(它代表社会对专利商业价值的评价与认可)、科技成果转让实际收入或科技成果入股所得(它代表社会对科技成果商业价值的评价与认可)等指标的权重。对科研成果价值的评价,应从主要依据学术圈内权威专家的主观学术评价,转向对成果学术水平与成果社会价值、商业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价。
要明确规定高校应承担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转移义务,并对各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和转移情况进行硬性考核。各高校都应设立以成果评估和转化作为中心职责的技术许可办公室或成果转化中心,负责高校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信息、成果展示、成果应用推介、技术转让谈判等,努力克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状况,让高校科研人员从找技术受让方、找人、从谈判桌中解放出来,专心科研教学。技术许可办公室或成果转化中心工作人员应要有技术背景,懂法律、经济,还应擅长谈判。
在高校非文科类职称评审中,应降低普通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及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等指标的权重,增加“专利实际转让数”、“专利实际转让收入”、科技成果实际转化收入或科技成果入股所得等指标的权重,并硬性规定晋升高级职称的必须要有“专利实际转让”或“科技成果实际转化”方面的业绩。允许高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单位签订协议,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其在职称评定方面一视同仁。
在高校内部考核奖励制度改革方面,也应降低普通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及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等指标的权重,建立注重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分配、人事考评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和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制度,将专利实施或技术转让业绩,与高校教师的津贴、奖金挂钩,对实施一次性转让的科技成果项目或按技术入股方式实施转化的项目,课题组成员所得应不少于学校全部收益的30%。
从国内外经验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可根据科技成果的类型和内外部条件,选择不同的转化模式,包括技术许可转让、产学研合作研发、高校自建经济实体、共建转化实体或载体等模式。英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主要包括校企合作研发、技术许可和创办新企业,其中95%的技术转移发生在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研究开发过程中,5%的技术转移通过技术许可或创办新企业实现;在后一种5%的技术转移中,95%是技术许可(主要是专利许可),只有5%是创办新企业(方华梁,2010)。
江苏省高校应借鉴英国等经验,把大力开展多层次政产学研合作特别是校企合作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高校通过与地方政府、企业共同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共同申报与承担科研项目等形式,让高校教师和企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创新过程,将技术研发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可实现科技成果在企业的直接转化与应用,降低创新的技术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近年来,江苏高校在产学研合作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如,东南大学与南京微创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合作研发的“新型消化道支架的研发与应用”项目,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并于2012年跻身“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东南大学(无锡)传感器网络技术研究中心、南京中国无线谷等,在国内外也都有一定影响,应加以总结推广。
今后,在重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上,应积极引导鼓励我省高校科研团队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多层次合作,建立从科研项目申报到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的大协作体系,解决产业技术创新链割裂与脱节的难题,推进高校更好地融入以企业为主体的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确保高校科研人员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对国家和我省区域经济发展及产业升级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和商业应用价值。
同时也要重视通过技术许可转让和创办科技型企业等途径,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对高校独立研发的、成熟度比较高的科技成果,比较适合采取技术转让的模式,将科研成果一次性地以部分或全部专利或特许权等形式转卖给企业。对高校通过创办科技企业,包括教师以技术成果入股注册成立科技公司,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也要予以支持。这方面可资借鉴的成功案例有北京大学创办的北大方正、清华大学创办的清华同方、南开大学创办的南开戈德等。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具体包括研究开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等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相应的经费投入。其中,研究开发阶段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生成环节;中试阶段是对实验室科技成果的二次开发,完成科技成果的实际应用检验;成果商品化阶段是在中试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规模将产品投放市场,商品化成功与否标志着成果转化成败;产业化阶段主要是完成成熟科技成果的大规模生产和大范围市场推广,推动区域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鉴于科技成果在二次开发与孵化中存在较大技术风险,一般企业不愿在此阶段进行投入,大学建在企业中的工程研究中心大多局限在产品的试验与测试上,高校的研究机构重点是开展基础研究与高技术研究,风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也不愿意在风险大的项目上给予投入。中试经费的缺乏使得许多高校科研成果束之高阁,成为限制我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原因。因此,对风险大的项目研发和中试,政府财政资金应提供重点支持,以确保“研究开发――中试(科技成果二次开发与孵化)――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这一科技成果转化链的有效运转。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项成熟的科技成果成功地应用于企业,其研究开发、中试、成果商品化三者资金投入比例一般为1∶10∶100。这些国家主要通过R&D经费来实现对应用研究的助推,其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资助、产业资本、公益基金、社会捐赠、风险以及高校自身技术转化形成的收益等,形成了多渠道资金支持体系。特别是风险的高风险高回报偏好,正好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高风险高收益特性相匹配,能够有效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美国硅谷地区无可匹敌的高科技产业带的形成、以色列经济非常规极速发展,都与风险的作用密不可分。
我省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由政府资助、企业资本、产业基金、社会捐赠、风险、以及高校自身技术转化形成的收益等构成的多渠道资金支持体系,尤其要积极引导风险资本、产业资本、资本参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风险资本与创业公司的作用,解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金瓶颈难题。
在美国,联邦政府是高校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2007年美国高校R&D经费总额达到494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的资助比例为62 %(美国科学基金会,2008),我省高校应积极申报部级、部级科研资助项目,同时也应努力增加省市政府对所属高校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的资助力度。
[1] 孙卫,肖红,原长弘.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及其启示[J].科学管理研究,2006,(3).
[2] 万玲.中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及对策研究[J].科技创业,2008,(4).
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发展科技信息服务,培育一批知名的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与此同时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2]。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信息服务是转化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是保证产学研三方能够信息交流通畅的保障,也是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重要基础,科技服务机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知识和技能服务,包括技术研发、成果评价、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等方面。
作为科研机构知识开发和传递的主体――学术图书馆,随着现代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发生巨大变化,学术图书馆不仅开展科技信息传递,也可以成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的服务提供者,为知识生产部门,提供知识化、时效化、智能化、专业化的个,以发挥促进科技信息规模扩大,增加科技信息的社会传播,加强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4]。
刘冬梅在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认为学术图书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强化信息网络服务建设、个性推荐服务等服务,强化学科馆员制度建设,助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3]。梁淑珍研究信息服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要性与优势,从数据库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信息服务方法等进行分析与研究[6]。在科技成果转化知识创新研究方面,刘希宋研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整合、知识对接以及知识学习等方面开展理论研究,在文献情报工作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理论方法研究[7-10]。但当前学术图书馆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宏观的、全面的规划和布局,还存在许多的不足[5]。为构建面向科研用户更方便、快捷、无障碍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模式,就需要发展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学科服务。
本文研究如何通过学科知识服务支持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刺激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发挥学科服务工作个性化、灵活性、时效性以及专业性的优势,将知识服务融合到科研机构的创新与产业化过程中,构建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学科服务模式。
随着经济环境、科技环境、创新环境快速演变,FB体育 FB体育平台以往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学科服务已经跟不上现实需求,科技成果转化信息不仅涉及科技,还涵盖市场、政策、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2015年全国人大针对当前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的新趋势和需求,进一步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订,对科技服务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信息需求多种多样,不仅有科技文献资源,还有经济数据、产业数据、政策信息、法律信息等,这些信息资源已经业已超出了传统图书馆文献资源的范畴。随着网络技术、移动技术、大数据等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发展,使不同类型数据有效整合、挖掘并及时获取成为现实,图书馆在整合信息资源、数据二次加工等方面拥有优势,能够更全面地满足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当前部分学术图书馆已经以信息资源为核心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填补科研成果与社会需求的“信息鸿沟”,建立全方位、多样化、一体化、全过程的科技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为信息跟踪服务、企业信息服务、科研文献服务等提供基础环境[5]。
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对信息的专业分析要求越来越高,分析报告需要呈现给用户更可靠的数据结论,这就需要开发基于大数据、新媒体、物联网、智能设备等为基础的资源信息系统,研究更为专业化、实用化的分析方法。
在科技成果转化各阶段都会产生各类型的数据,这些信息既包括科研数据,也包括人员数据、管理数据、工程数据、试产数据等,对这些数据进行管理是科技成果转化重要前提。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研究单元需要对实验数据的共享与储存管理,实现科研管理效率提升,强化对实验仪器、实验管理,创建良好的科研工作环境。此外,对科研过程中人员信息、工程数据、人员绩效等数据的有效管理,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成果分配、实验重现、成效分析、人员流动等管理工作。因此,我国部分科技服务机构将学科服务逐渐触及这些方面,比如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开展学科群组平台建设,其中积极嵌入到科技数据管理等方面,建设科研数据信息集成平台,支撑科技成果转化。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成果应用企业对信息的需求和管理更为强烈。科技创新数据与产业信息一体化,满足企业对创新活动的有效信息需求[13],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咨询中心”,发挥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之间的“媒介”作用。因此科技成果信息管理不仅需要单纯的数据管理,更需要对数据进行加工、分类,并在产学研之间形成“胶和剂”,使信息得到流通与共享,体现信息的价值。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关键是对信息的加工分析,从成果拥有者角度,需要通过文献信息、知识产权信息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分析知识成果的市场价值、市场布局、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寻找具有合作潜力的机构,从而科学地发掘科技成果潜在价值,避免法律和技术风险,对成果市场价值更科学把握,全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三链”(创新链、资金链、产业链)融合。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角度,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信息研究,能够更好地了解成果价值差异和市场潜力,能力更好地为科研机构管理层从宏观上制定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现实需求的政策和规则,从整体上了解领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态势。
因此,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不能只单以传统的文献资源为核心,提供科技信息推送,统计分析等传统学科服务产品,需要创新发展知识产品体系,将经济、产业、法律等各种信息综合分析,形成全面、深入、专业的咨询产品。
虽然我国图书馆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研究嵌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服务,并从网络平台建设、情报分析、科技咨询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探讨[14-16]。随着互联网技术、Web30、移动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革命性技术涌现,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服务面临融合新技术、创新研究方法、数据关联等挑战。
随着移动设备的普及,生活方式改变和社会发展高节奏,使得大众时间碎片化,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出现满足人们对在碎片时间获取信息的需求。许多图书馆已经开发移动图书馆、学科服务微博、学科服务微信等,但当前的软件设计主要包括文献资源分类、检索和传递等服务,对于信息二次加工、信息组织关联、数据跟踪等都相对较少。如何将快速发展的科技信息和市场信息随时推送给用户,需要将知识服务融入新媒体的发展,开发和制作满足当前信息推送新模式的知识产品。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不仅需要对科技文献信息进行检索与分析,更需要将科技信息与经济信息、社会信息有机结合,通过对经济数据、数据、产业数据、统计数据以及科研管理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探索适合用户需求的相关报告,比如技术价值评估报告、产业融资研究报告、技术布局研究报告、市场竞争力报告等,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各方面进行专业分析,促进知识服务产品的拓展与深化,形成专业化、信息化、体系化和高效化的服务云。
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是使“产学研”三方无缝对接,实现信息流动和共享,我国已在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环境建设上开展了许多的工作,各个省区都有专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但科技文献服务机构参与其中的程度却较低。现有平台更注重成果展示、投融资、政策咨询等内容,但是如何提供技术信息、技术评价、技术检索等方面的数据资源却很少,平台与科技文献之间的壁垒还未打通。针对这些问题,学科服务可以从科技信息环境建设和学科服务资源和技术优势等方面开展面向“产学研”三方的信息环境建设,将文献信息资源与科技成果产业信息结合,并进行数据挖掘与关联,形成贴合用户需求的信息环境,为用户提供及时、有效、方便的信息服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从技术研发到成果展示,从资金对接到技术测试,最后到规模生产的漫长发展链条,链条中有科研者、科技管理者、企业、者等各种角色,他们对咨询服务的目的、要求、内容、形式等都有较大不同。随着当前学科服务从以往单纯论文分析、信息检索逐渐扩展到知识产权服务、技术布局、产业信息分析、政策分析等高层次的咨询服务。我国一些学科服务虽然已经开始探索嵌入科技成果转化,但更多的是专利检索、专利技术态势分析等,与用户对产品在经济、产业、科技等方面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针对需求,研究更多的内容,提升服务产品质量,形成面向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咨询产品,因此建议未来从以下4个方面构建产品内容。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以技术为核心,服务技术研发过程是学科服务面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优势与基础。技术研发需要经过立项、项目研究、成果、成果鉴定以及结题等阶段,学科服务应该率先嵌入到技术研发的相关阶段,跟踪服务课题整个生命周期,与其他科技咨询机构形成竞争优势。
在项目立项阶段,学科馆员可以帮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开展科技信息前期工作,比如查新报告、定题检索等,在选题阶段,帮助科研人员了解本选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等[17],分析目标技术在学科领域的竞争性与本机构的竞争力,对项目的资金申请进行评估和建议,从多个方面帮助科研人员了解技术研发的风险与前景。在课题研究阶段,学科馆员收集、整理与分析相关信息资源,协助和支持科技人员设计出具有创意或创新的研究方案,及时而准确地把握是否有同类课题的研究,不间断地向研究人员提供能够反映本项目研究的学科前沿状况,包括最新的研究进展、发展方向、理论发现等,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各类文献信息资源,让研究者们在理论探讨或观点论证时可参考丰富的资料、借鉴翔实的数据、采纳充分的引据。在项目结题阶段,学科馆员可以为结题答辩提供信息支撑,提供成果价值分析报告,成果竞争力分析报告等相关产品,协助科技人员完成项目结题相关工作,并协助科研人员开展报奖、成果鉴定等相关工作。
总之,通过对整个课题生命周期的跟踪服务,契合每个阶段对于情报产品需求背景,进行产品内容创新和分析方法创新,以科研工作为核心,形成学科服务的优势。
科研成果公开与推广以往主要有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专利等形式 (对于应用型课题来讲,可能还有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等类型),但是对于以成果转化为目的技术和产品而言,通过传统科技信息流通渠道远远不能满足科技成果推广的需求,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不仅有科研人员还有科技管理者和企业等人员,这些人员对于专业技术相关知识了解并不多,如果应用传统的科技信息流通方式反而不能有效对成果进行推广。
学科服务在支撑成果推广方面可以打破科技信息传统推广模式,从信息环境构建、信息二次加工到信息推送等各方面开展信息环境建设,协助科技成果的推广,将科技资源与产业信息、经济信息等集合在一起。同时扩大资源采购范围,进而将相关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信息、技术竞争力信息、领域前沿信息等提供给技术需求者,让技术需求者从专业的角度了解更多信息。与此同时,将产业信息、经济信息等融合到平台中,向科技人员提供丰富的市场信息,形成相关产品,比如产业政策快报、产业布局数据、潜在企业信息、融资信息等,在第一时间让科研人员了解技术转化的前景,为技术人员更为有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撑。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学科服务触角需要进一步向成果转化链条后端延伸,在技术评估、项目可行性、产业环境研究等领域为用户提供各种解决方案,促进产学研各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面向市场的学科服务成为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学科服务重要内容[18]。
科技成果转化对学科知识服务的需求是市场化的,要求服务产品与市场对接,真实参与到信息服务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国外文献情报机构已经开始融入市场竞争过程中,比如加拿大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展技术战略信息分析、专利信息分析和标准竞争情报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把产品从实验室带入到市场[19],韩国科技信息所针对中小企业数量占主导且其研发能力处于弱势的国情,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定制专利检索、市场情报分析、技术研报深度分析[20]。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服务产品只有紧密结合市场,坚持科技资源与研究的优势,强化科技信息与市场信息的对接,提升学科服务产品面向市场的专业性和深度,同时不断提升学科馆员在知识产权与产业分析能力,将知识服务融入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过程中,借鉴市场上科技咨询企业的产品模式,在专利信息分析、市场竞争等方面创新产品形式与内容,满足科技成果转化整个发展链条对信息支撑需求。
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参与核心应该是科技人员,知识服务的核心就是以服务科研人员,满足科研人员对信息需求及时性和高质量的要求。随着学科服务发展,学科馆员与科研机构逐渐建立起紧密地联系,了解用户真实需求和现实科技实力,因此开展知识服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应该占有先机。学科服务可以发挥自身优势,积极融合到产学研的对接过程中,强化科研机构对产业市场的认知,建立研究单位与政府管理部门、产业参与者之间的桥梁,有效地帮助责任机构开展市场调研、市场分析等工作,节省科研机构在市场信息获取、分析等方面的时间,同时也更专业地为科研机构提供咨询保障,有效嵌入产学研结合过程中,帮助科研机构找到合适的政策支撑、发现合适的合作机构、形成更具可行性的产业化路径。
3学科服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咨询产品体系设计学科服务是文献情报机构为适应信息环境变革而推出区别与传统图书馆服务的新型服务[21]。科技成果转化是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根本的市场化过程,在这过程中学科服务以科技信息为基础,提供从文献信息支撑、科技情报服务到知识产权与市场分析整个过程的信息服务产品。结合所提出的知识服务融入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和产品需求,学科服务需要结合自身科技服务优势和用户现实需求,建立有针对性地服务产品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宏观服务产品主要是指面向项目管理、政府等宏观决策者在信息需求方面的支撑,帮助了解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发展、科研布局、产业发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宏观方面调研与研究工作。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往往科技成果转化决定权属于科技成果的拥有者――科研机构,这决定面向科研管理者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者的信息支撑服务是嵌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重要课题。当前我们开展面向科技成果转化宏观服务产品主要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开展政策与发展环境分析。包括世界、国家、地区等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与法律环境分析,对相关公共措施、平台以及政策等进行评估,发现政策发展趋势,对某行业的市场发展和产业发展进行调研,有针对性地对产业信息、市场信息等进行整理分析,向决策层提供具有实用性的宏观信息。二是开展知识产权宏观分析,主要是对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行业专利技术发展、技术竞争力等进行调研,通过专业的分析方法、分析软件和数据库进行研究,揭示目标技术所在行业发展现状,技术保护情况,以及主要竞争对手以及合作策略等等相关信息,帮助决策层了解目标技术的竞争力和未来成果转化的路径等。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面向科研工作者微观信息需求是学科服务的优势与重点,对于科研人员而言,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最重视技术的前沿性、技术应用性以及技术风险等信息,学科服务通过能力建设和产品设计满足科研人员对相关信息需求,设计相关产品系列。
在课题立项阶段,学科服务能够为科研人员提供目标技术发展现状与竞争力评估,分析相关技术竞争力,形成学科态势发展报告。在课题研发阶段,学科服务可以根据科研人员个性化需求,提供专业化文献、科技报告等信息,同时还可以对目标技术的竞争团队、竞争技术等进行分析,使科研人员能够及时了解目标技术研发过程,为进一步研发、合作或者发展提供信息支撑。在技术研发的末期,科研人员可以设计知识产权分析产品,包括专利技术分析、专利价值分析、技术竞争对手分析、技术评估等报告产品,帮助科研人员开展技术转化定位,技术市场潜力等方面的分析,保障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随着信息技术和科研大数据的发展,信息环境构建已经成为学科服务重要内容之一,通过信息环境构建可以使科研人员最快、最全地了解科研动态、管理参考文献、理清科研思路、挖掘科研数据、了解相关信息等,支撑科研工作开展。
通过学科信息环境构建,开展个性化信息模块建设,为科研人员提供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线上数据信息服务,学科馆员可以将知识产权、产业、技术等数据嵌入到科研人员信息环境中,同时通过文献数据、专利数据、产业数据等进行技术关联与挖掘,建立科技合作圈,为转化链两端寻找合作伙伴。比如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搭建专业领域综合信息集成系统,根据需求构建个性化知识环境,其中包括专利信息、会议信息、产业新闻等,使科研人员及时获得小领域技术信息、市场信息等,经过信息二次加工,对信息进行分析,提升科研信息利用效率,也帮助科研人员准确地把握技术市场发展态势。
融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学科服务不同于传统学科服务,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学科服务应适应科技成果转化需求,在组织机制、队伍建设机制以及服务机制上更应该侧重科技成果转化链、产品以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使学科服务更符合用户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信息支撑的要求。
科技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对能力的要求已经超出传统图书馆员的知识构建范围,当前“学科馆员――图书馆员”的二元服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对信息需求和服务专业性和全面性要求,需要构建“学科馆员――图书馆员――科研人员”为基础的复合协同服务模。服务团队可以建立“单核-多层次”的包敷组织结构,科技成果转化对于科技咨询产品质量要求较高,单靠一个学科馆员单枪匹马开展相关工作并不现实,可以调整传统学科馆员单一责任制管理方式,以核心学科馆员组建特色化、专业化的服务小组,每一个小组针对某一科技咨询服务领域进行创新研究,同时由责任学科馆员与服务小组对接,学科馆员与服务小组协同开展知识产品的分析与撰写,最终形成具有专业性,并满足客户需求的系列产品,远期而言能够组织一个协同发展、规模产出的嵌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学科服务团队。第二层次是以科研人员和科研机构图书馆人员为主的服务团队,参与服务产品的辅助工作,第三层是学科馆员服务小组以外的其它团队对核心小组的支持,可以分别扮演产品服务的B角、C角,更大程度地提高产品质量。
高质量人才队伍组建是持续开展融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学科服务基础,当前用户对服务产品要求已经超出传统学科服务的能力,其更注重信息市场性、及时性、准确性、可分析性以及专属性,学科馆员开展相关工作不仅需要具有知识产权所涉及的相关知识,比如专利申请、专利技术分析、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法律分析等,还需要其它方面的知识,比如产业信息分析、政策解读等。这促使学科馆员建立“一专多能”的个人能力结构,“一专”是指对某一分析方法或者报告撰写具有自身特色的分析技能,“多能”是指对所涉及的知识产品具有一定的了解,能够独立面向客户进行宣传、解答、分析等相关工作,这就需要通过培训引导、绩效激励、任务分配、职业规划、知识共享等方面进行管理,并开展学科馆员能力建设。
针对性开展培训,学科馆员之间进行交流,促进学科馆员知识面的提升,也使学科馆员能够实现多能的要求,邀请专家或者支持学科馆员参加有针对性培训课程或者会议,促进学科馆员挖掘自身特色能力,提升学术能力,创新分析方法和服务内容。
通过绩效分配的方式,优化工作评估标准,以产品体系建设为核心,将产品质量、专业产出、专业能力等纳入评估标准,通过绩效分配,激发学科馆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能动性。
针对学科馆员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每个学科馆员开展职业规划教育,使学科馆员更好地找到自己在服务中的定位。
制度建设是保证融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学科服务质量的保障,良好制度能够使好的服务效果沉积下来,促进学科馆员面向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富有成效研究和创新。
当前,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学科服务制度建设应该注重与市场规则结合,强调营销制度建设,更细化地制定学科馆员到责任单位的制度与责任,不仅能够服务科研人员,还能服务市场其它参与者。建设一套营销方法和体系,使知识服务标准化和稳定化,这样才能使学科服务能够真正嵌入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和市场中。此外,建设学科服务目标管理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由管理体系、评价系统以及保障系统等方面组成23,通过建立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管理制度,将经济层面、产业层面和市场层面相关指标、方法与管理保障系统融合在以往的学科服务目标管理制度中,强化学科馆员的市场意识,促进知识服务与市场的对接。
随着国家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双创”的支持,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学科服务必将会成为未来学科服务重要内容之一。学科服务需要在过去面向科研一线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科技创新需求变化,以需求侧驱动供给侧改革,拓展服务内容,从服务嵌入方式与方法创新,服务产品创新以及服务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研究探索,并通过不断实践,真正将学科服务与科技成果转化融合在一起,实现学科服务新的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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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没有一个完全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相一致的概念,与之相近的有技术转化(technicaltransformation)、技术转移(technologytransfer)和技术推广(technologydiffusion)等概念。在国外文献资料中,多用technologytransfer即技术转移来表述科技成果转化这一概念。联合国国际转让行动守则会议认为,技术转移就是指转移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项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技术转移是指一国的发明(包括新产品和新技术)转移到另一国的过程。技术转移在国际经济理论和技术理论中首次被使用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其后,不少国外文献围绕发达国家的知识和技术向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实践经验展开效益分析和综合评述。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通过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根据该法第2条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从科学研究到生产实践的一个过程,是技术、经济、社会三个过程的统一。在这个过程中,技术层面上要完成科技成果的试验示范,适应性检验,进一步完善和技术的集成配套;在经济层面上,要实现知识价值的转移,促进经济效益提高,完成经济利益在各参与主体间的合理分享,形成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良好机制;在社会层面上,要求政府、企业、中间机构、技术使用者各个主体的广泛参与,既有对策的调整,又有人们思想观念、科技素质的转变和提高,需要多方面因素的积极配合。综上,笔者认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农业科技成果由潜在的、知识形态的生产力转变为现实的、物质形态的生产力的过程,是一个通过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转化活动将农业科技成果由科研部门转移至生产领域,使农业科技成果产生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形成新的生产力的过程。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经济、法律、政策、文化等多个方面。但从长远上来看,最根本的是要建立支持激励、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环境。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确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地位。法律和政策是国家调整、管理社会的两种基本手段。政策的优势是灵活性强,可适时作出调整,补充法律应变迟缓的弊端,但其原则性较强,责任模糊。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和规范形式,稳定、明确、具体,其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制定,对全民都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立法是把经过实践检验而逐步成熟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升华为法律,它可以增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稳定性、可靠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一方面,可以保障其严肃性,使其不以领导人的更替或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改变;另一方面,可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法律前提和依据,使之具有法律的巨大感召力和说服力,转化为全民族依靠科教兴国的行动。
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引起的复杂社会关系需要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各个环节都牵涉到复杂的社会关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不断推进也会引起新的社会关系,这些复杂的关系远非行政措施和政府政策所能解决,需要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调整。例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所带来的农业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价值评估、入股和收益分配等活动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和管理,否则就会对农业技术成果的转化产生不利影响。
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可以降低农业科技成果的非道德使用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现代科技的发展,一方面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人类谋了福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环境污染、生态失衡、自然资源耗竭等。②在国际科技立法中,保障人类安全和可持续发展逐步成为科技政策法律关注的焦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关注人类的持续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法律的导向和规范作用,保障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真正造福于人类。
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不仅是科技工作基本方针的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全面规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指导思想、基本准则、转化形式、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说来,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科技成果转化要坚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保护技术权益的原则,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2)政府应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选择项目和优选安排项目,鼓励采用先进技术,限制使用落后技术。
(3)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可以自行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单位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也可以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合作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可以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持有人也可以成为转化主体。
(4)科技成果持有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自行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方式。
(5)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应依法签订合同,研究开发单位要适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的检测和价值评估等。
(6)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条件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风险基金,放宽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比例限制等。此外,还规定了技术权益分享、扩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主体范围等内容。
2《.农业技术推广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农业技术推广是农业科技革命的重要环节。农业技术推广的力度、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着农业现代化的速度。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央和地方将农业技术推广的专门立法提上议事日程。1993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推法》,该法在2012年8月作了修正)。之前,河北、黑龙江、山东、青海、贵州和甘肃等6个省区制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地方性法规,之后,北京、天津、上海、山西、辽宁、陕西、宁夏和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制定了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实施《农推法》的配套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就农业技术推广的下述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
(1)对农业技术范畴加以界定。大多认为,包括农林牧渔业等在内的大农业在资源的利用和技术的需求等方面有许多共性,因此,大多主张以大农业的技术需要来界定农业技术。
(2)规定了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能之一。科技兴农,责在政府。各级政府要为农业科技推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资金保证和政策保证。因此,从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很有必要。
(3)明确农业科技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科技推广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其所属的农业科技推广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业科技推广工作。通过立法,明确上述部门和机构的职权与职责,为发挥其在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一些地方性法规还对县级以上和乡(镇)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的职责分别予以规定,这样更便于操作。
(4)将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农业科技推广网络和推广队伍,是农业科技推广的组织保证。网络是否健全,队伍是否坚强有力,直接关系到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成效。因此,农业科技推广法理所当然地要规制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建设。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确定国家农业科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构建“一主多元”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实行国家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是农业科技推广立法的发展趋势。
(5)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农业科技推广措施和方针政策予以法律确认。实践证明,加强领导,增加投入,健全机构,充实队伍,落实政策,是做好农业科技推广工作的重要举措。近几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等都对农业科技推广工作作出了重要的指示。对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农业科技推广措施和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使其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
3《.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农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作出了规定。如2012年12月新修正的《农业法》第51条规定“: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等公益性职责,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无偿农业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一个良好的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支持环境对于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至关重要,但是,从我国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立法及其实施来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支持力不够。
1.重政策轻法律,相关法律的位阶不高。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以及目前经济体制中种种弊端的制约,在一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还缺乏认识,重政策轻法律的情况较为严重。从宪法规定的法律位阶来看,基本法律乃由全国人大通过。我国现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转化法》、《农推法》等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不属于基本法律,法律位阶不高。另外,规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多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等,它们的法律位阶更低。
2.缺乏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法律规范。近年来,尽管我国已经修订了《农业法》和《农推法》等,但是,这些农业法律对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立法规定大多是号召式规范,缺乏可操作性。如《农业法》第49条规定:“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许多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倡导性的,对于国家如何传播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部门如何有效地实施农业科技推广,国家如何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等具体问题,《农业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尽管农业部的相关部门规章对这些问题有指导性意见,但由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地方政府及农业科技部门应有的重视。
3.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责、权、利不具体。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两个重要主体。农业科技人员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实施主体,农民是接纳主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科技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和责任心。因此,要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效,必须明确农业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责、权、利。我国现行农业法律法规尤其是新修订的《农推法》对于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队伍建设作出了规定,如规范了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规范了农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资格,对农业科技人员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以及推广服务的税收、信贷优惠等方面也作出了一定的规定,还规定了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等。但总的说来,这些大多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就农业科技成果的接纳主体而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接纳者的大力配合与支持,如接纳者在思想上要相信科学,有接受新技术的内在愿望和热情,在行动上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农业科技人员的工作等。然而,我国现行农业法律法规在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推广领域采农业科技服务本位的立法理念,强调政府、农业科技部门单方面的义务,而作为接纳主体的农民被置于权利主体地位,由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农民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义务没有作出应有的规定,这就制约了农民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中的主动性和配合作用,从而影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实效。
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法律支持缺乏具体规定。农业科技投入是一项高成本的技术投入,不仅农业科技成果的研发需要大量的经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也需要足够的资金投入。从当前我国农业科技资金投入的导向来看,主要集中在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上,对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所需资金投入的支持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上。虽然《农业法》在第37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但这样的规定属于号召式规定,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支持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因此,在地方政府财政并不宽松的现实条件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保障很容易落空,如果老百姓无力或不愿意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必然会大打折扣。
1.重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手段的运用,并提升其法律位阶。立法专门化是当前国际科技立法的发展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半个多世纪,西方发达国家大量的科技立法与科技进步同行,以法律形式引导、协调、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的做法受到普遍关注。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纷纷以立法的形式促进和保障本国科技创新的发展,并制定专门的科技创新与科技转化基本法,如美国1980年颁布了《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日本199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基本法》,韩国1997年制定了《科学技术创新特别法》等。我国现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转化法》等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不属于基本法律,有必要提高其法律位阶。借鉴国际成功的立法经验,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科学技术基本法》,使之确立为科技领域的基本法律,并以此为龙头形成相对完善完备的科技法律体系。
2.明确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民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责、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推法实施细则,首先,明确农业科技人员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下列责、权、利:
(1)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农业技术的要求实施农业高新技术的权利;
(2)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其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工作协助的权利;
(7)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及时组织评估并依法依约报告的义务。同时,明确农业科技人员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其次,明确农民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相关义务,例如:
3.建立健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法律法律制度。为了解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经费保障不力的问题,确保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实施,应当确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财税全方位支持的法律保障体系。首先,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一体化经费管理的法律制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农业科研活动的终极目标。如果农业科研活动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那么这种研究就没有生命力。法律应当规定农业科技人员有义务将其农业科研成果转化为农业生产力,否则,其科研项目将不予立项,或冻结其研究经费,或者不予批准结项。其次,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各国政府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法律手段之一就是对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税收优惠,这实际上就是增加农业高科技投入。税收优惠包括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主要有减免所得税、采用低税率等等。间接优惠包括加速折旧、抵免、FB体育 FB体育平台费用扣除、税转贷等。税收优惠应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再次,建立健全风险法律制度。高新农业技术的转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且具有一定风险性,引入风险这种方式,不仅利用政府、银行贷款等原有的方式融资,还通过政府担保,以发行和债券等方式在国内外开辟资金来源渠道,以解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融资难问题。美国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风险在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和推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我国应当制定《风险法》和修改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税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的组织形式及其运作规范等方面予以明确。
高校是创新资源的集中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源头。据统计,我国高校每年都诞生出数以万计的科技成果,成绩令人欣喜,但是这些成果的转化不甚理想,其中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不到15%,而西方发达国家高达70%~ 80%。作为“第一生产力”的大量科技成果由于种种原因被束之高阁,无法跨越创新过程中的“死亡之谷”,不能很好地转化为生产力和国家竞争力,那么全社会的科技投入效益便会大打折扣,社会资源将被闲置和浪费。高校的基本功能是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基础,并最终落脚到社会服务中来,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主要形式,只有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国力增强。因此,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实现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增强协同效应;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科研动力,促进高校科研发展;有利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完善成果转化机制,疏通成果转化渠道。绵阳科技城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阵地之一,绵阳市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也备受关注,本文将从现状、FB体育 FB体育平台原因、对策三个层面来分析绵阳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在绵阳的12所高校,包括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学院、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西南财经天府学院、四川音乐学院绵阳艺术学院、绵阳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物理研究院职工工学院、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汽车职业技术学院、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绵阳分院、四川电子机械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问卷调查法为主,实地访谈法为辅。共对以上的12所高校发放了问卷,对问卷结果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和分析,进而得出了研究结论。
绵阳高校科技项目主要集中在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大学,中国物理研究院职工工学院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这四所高校或科研院所,其中西南科技大学拥有项目占总数的83.43%,绵阳师范大学拥有项目占总数的6.08%,中国物理研究院拥有项目总数的4.97%,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拥有项目占总数的5.52%。从调查数据来看,在绵阳高校科技项目分布极度不平衡,各大高校发展水平不一,在绵阳12所高校中拥有科技项目的只有4所,四大高校所含科技项目比例不协调,严重倾向西南科技大学。
从总量来看,调查数据显示,在绵阳高校科技成果136项,其中确定获得专利的68项,未获得专利的12项,其他56项,主要来源于西南科技大学、绵阳师范大学、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工学院和四川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从获专利类型来看,高校科技成果专利类型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有26项,实用新型专利有31项,外观设计专利6项。
由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数据统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一,但其成果转化形式偏向于使用许可和专利转让这两种形式,其中使用许可转让的有29%,专利转让的有26%,其他转让形式占35,其中包括合作转让,独家转让,技术入股转让,其他10%,转化形式多样,各形式的转化方式分布较为平衡。从合同金额方面上看,科技成果转化比较偏重与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成果转让,其中50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有11%,20万―50万元的科技成果有57%,20万元以下有32%,总体来看,绵阳市高校的科技成果转让金额偏小。
成果转化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绵阳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随着各个阶段的演进,处于不同阶段的成果转化数量在递减,处于理论阶段的成果转化项目较多,但到了工业性实验阶段和产业化的成果转化项目则较少,说明绵阳市高校的科技成果还处于较低的转化层级,转化率还较低。
从在绵阳高校专家分布来看,西南科技大学专家占专家总数的74.4%、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占13.86%、四川中医药高高等专科院校专家占比11.27%、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职工工学院占0.18%。在绵阳高校人才分布不均衡,高校人才主要集中在一两个高校,致使出现有些高校极度缺乏创新型、技术型、专业型人才,严重制约着高校科技成果的开发和转化。
政府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对高校科技经费投入增长缓慢,尤其是对应用开发性成果的不足,严重制约了需要大量资金支撑才能完成产业化的科技成果的产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保障机制还不健全,相关的科技政策、成果转化政策、知识产权政策、人才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全面覆盖高校科技工作立项、科研、成果转化、产业化、评价、激励整个过程;政府的正引导和扶持还需加强,政府的干预、调节、政策的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偏差,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高校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意识,往往偏向于技术和理论研究,忽视科技成果市场价值。科技管理、激励、竞争机制不健全,职位晋升条件设置不合理,缺少对成果转化的激励,导致有些科技人员只注重研究而不注重推广,影响科研人员推广科技成果的积极性。科技工作评价指标存在较大的弊端,过度注重科研人员的项目数、专著数、论文数,忽视科技人员研究的科技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致使科研成果的研究开发与市场需求脱节,难以实现产业化。科技人员缺乏成果转化意识,不愿主动将成功经验推向社会,即使有偿推广,也实行关键技术保密策略,严重制约了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大多企业继续沿用计划经济时代以政府为主的体制,助长了企业在技术创新问题上的“等、靠、要”的思想,形成科技管理体制的障碍,导致企业角色错位,忽视科技进步的作用,无法依靠创新获得发展。同时,企业也缺乏准备,风险评估不充分,一味追求技术成熟度,忽视技术的市场潜能,也降低了企业技术成果转化效率。企业自主创新主体意识不强,安排技术创新的资金较少,增加了高校科技成果再次开发的难度。企业与高校的沟通因各种机制的不健全还没有实质性的展开,导致企业与高校信息脱节,以至于校企合作效果不佳。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技术市场发育不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信息渠道不健全,科技成果技术转化市场功能单一,结构不健全,还没有形成信息搜集、技术评价、市场分析、决策支持、专家咨询、用户服务为一体的全方位服务模式。科技中介工作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网络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不及时或缺乏准确性。科技信息交流多为内部流通和循环,与企业的信息交流还不顺畅,导致高校科技机构与生产部门的科技成果的供需信息交流不畅,致使众多科技成果难以满足生产部门的需要。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评价、推广能力弱,技术中介市场系统一般只能起到联络和沟通作用,有效的评估咨询服务体系尚未形成,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缺乏一套切实可行、比较规范的办法,无法为成果使用单位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各高校科技中介服务专业化程度不强,市场开拓能力差,又缺少协作机制,服务能力远不能满足技术转移和扩散的市场需求。
高校的科研管理部门缺乏和科技信息咨询机构的交流,缺少沟通、分析、加工和修改的过程,导致供需双方信息交流不畅,存在信息不对称。高校与企业交流形式单一,交流对象不明确,导致交流效果不明显。企业需求者和成果技术持有者难以实现信息与获取的双向对接,缺乏有效沟通渠道,高校的成果偏离市场需求,甚至使得科技成果在转化过程中落后于市场变化,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信息的滞后性严重影响了供需双方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科技资源和产业资源不能深度融合。
绵阳市政府应加大税收优惠政策保障,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以加快技术设备更新。建立技术发展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体系,设立绵阳科技成果转化奖,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重点扶持对绵阳经济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作用明显、经济效益良好的项目。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等手段鼓励企业对高校具有较大市场前景的技术项目进行风险,促使企业对一些技术成熟、市场价值高、产业化潜力大的科研项目的认可和支持。此外,政府还应采用、贷款贴息、补助资金,鼓励高校建立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建立中试基地等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以西南科技大学为首的高校在科研管理体制上,应将科研项目与成果转化相联系,规范科研项目经费投入,保证科研计划的顺利完成,以成果效益、转化水平等为综合考核指标,提高科研成果的应用效益。以开发为目的,以效益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选择研究项目,抓住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技术难题开展研究,及时了解各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项目安排,以减少选题、立项的盲目性和重复性,以保证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优化管理模式,提高科技创新管理效率、质量和水平。通过分配制度改革,保证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中的合法权益。鼓励高校人事制度、薪酬制度改革,有计划地提高科研经费中人员比例。积极探索包括运用股权、期权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激励机制,落实技术、知识、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充分体现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价值。
在绵阳的企业要增强科技意识,积极主动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技开发体系,积极承接各大高校的科技成果,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注重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培育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强企业与高校的合作,推动高校和企业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合作,由高校承担、企业参与或投入的科研项目,企业应有优先获得成果转化权和使用权。加大对高校科研的支持力度,在项目研究到产业化的各个阶段与高校展开合作,提升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通过发挥高校的科研优势来解决企业缺乏新技术的难题。鼓励高校和企业人员的相互交流,促进双方信息沟通和相互学习,使得高校充分了解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研究和开发,减少高校科研资源的浪费,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
绵阳市政府应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重点扶持一批推动当地科技进步、创新中成绩突出的区域科技服务中心。对中介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制定相应的保障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提高科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以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一批科研机构转为科技中介机构,组织有条件的科研单位、高校立足于科研设备和人才优势,性别各类中介机构。充分利用绵阳技术市场交易信息聚散作用,建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聚集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技术转移信息质量和信息传递有效性。
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成立于1984年,是学校处级建制管理单位,1985年进行工商注册取得学校全资的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为促进学校科研项目的转化,1992年科技开发部并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自然科学处,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学校科技开发的规章制度,成为学校科技开发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贯彻国家关于企业是科技创新主体的精神,2000年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通知,科技开发部从科学研究部分离出来,与国内合作部、产业管理部合署办公,简称北京大学科技开发与产业管理办公室,充分发挥企业在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2007年5月学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科技开发部列入学校教务长管理系统,由主管科研教学的常务副校长主管,作为学校处级管理部门独立运行。从1985年起,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到长足发展,科技开发部积极推广学校技术,解决社会技术需求,代表学校签订技术合同额由初期的年均300万元发展到2007年1.3亿元,累计签订技术合同1970余项,涉及合同金额超过15.2亿元,并形成一批以北京大学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技术股份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方正集团等。
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是学校科技开发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内统一管理、组织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科技开发工作。收集学校高新技术成果,审核、签署和登记各类技术合同;对外代表北京大学与各单位签订各类技术合同,积极推广北大技术成果。承接企业技术难题。并始终致力于促进北京大学与社会各界的科技合作,把学校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与地方及企业的优势结合起来,以促使更多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今后的发展目标是:在已有灵活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上述业务,同时从北京大学原创性基础研究成果介入,逐步引导扶植,引入外部资源进行应用性开发研究并实现产业化,从而在技术转移的纵深过程中发挥技术中介的更大作用。促进北京大学在国家技术创新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是校内的一个比较特殊的部门,一方面它是一个学校的职能部门,代表北京大学与企事业大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并制定了一系列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校科技开发合同与经费;建立科技开发风险基金。支持校内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并承担相应风险。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从事科技成果收集、宣传、推广等一系列属于技术中介范围的技术转移工作并提供与此有关的政策、法律、财务、信息等相关服务。
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发挥学校管理机构的管理、组织、协调等功能,同时利用企业的灵活机制,招聘人才,筹措资金,为项目提供法律、投融资、信息等多方位的服务,更好地促进了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支持与合作。
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拥有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伙伴及客户群。对内,校内科研是进行成果转化的基石,北京大学拥有中高级科研人员3000余人,研究生近万人从事与科研相关的研究工作,立项项目约计1500余项,科研经费8.6亿元。近几年来,科技开发部收集了近500项可转化与合作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推广和转化。对外,北京大学现已与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负责相关科技合作工作,并且与全国各地的政府科技部门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与各省(自治区)、市、区、县的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了广泛和良好的合作关系,依托地方政府寻求合作伙伴。每年应邀参加各省市各类成果展示交易洽谈会议30余个,展示学校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同时将地方企业需求反馈到学校。促成合作。与广东、云南、江苏、辽宁等科技厅设立长效联络机制,开展专项科技项目计划。提供专项活动经费等促进技术转移。
同时。科技开发部与各地的企业保持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接触,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私营企业、境外企业。并加强与公司的合作,借助雄厚的资本金推动成果转化。与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IBM公司、富士通等建立了从基础研究到应用开发等多方面、多形式的合作关系,如建立联合实验室和实验中心,进行项目合作开发。
事业机制。目前科技开发部作为直属学校的处级建制职能部门运行。科技开发部作为校内职能部门,有利于加强校内科研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并能够根据国内外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学校的科技开发政策,从而保护科研人员从事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企业机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1985年学校成立了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注册为企业法人,由于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在对外合作的商业谈判和一般事项中,科技开发部具有自己独立的决策权。提高了效率,对技术转让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只有重大事项或需要学校提供较大的支持时,才报请校领导决策执行。
校长授权机制。可以在合作中利用北京大学的声望,又可以充分发挥科技开发部企业机制灵活的特点。促成合作。由科技开发部代表学校签署正式协议。
科技开发风险基金机制。1996年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建立了科技开发风险基金,目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学校从技术合作和技术转移中提取的管理费。学校每年将管理费的约40%作为科技开发风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项目研发,防范合同执行中的可能的风险,技术转移中的一些意外费用等。
健全并逐步完善学校科技开发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促进产学研的紧密结合,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重新制定和修订《北京大学科技开发管理办法》、《北京大学科技开发收入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技术股权管理办法》。
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保障机制运行。为加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作为处级建制的管理机构独立运行。下设部门分工明确,紧密合作。保证了机构的高效运行。
学校科技开发工作统一归口。合同制管理。正在修订的新的《北京大学科技开发管理办法》进一步界定了北京大学的科技成果的定义,及其转化过程中个人与单位以及非独立法人机构与校内外科技开发与合作必须统一归口科技开发部进行合同制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合同中的责任、利益,加强技术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
充分发挥北京大学原创性基础研究成果优势,对于重点项目在项目初期进行介入,逐步引导扶植,引入外部资源进行应用性开发研究,尽快实现产业化。充分利用多种机制的优势,从技术的提炼集成、宣传策划推广、商业谈判、委托评估、上级部门各种报批。一直到最后以技术持有人的身份
入股企业,并为企业的规划、发展提供后续支持等。科技开发部对学校技术转移项目提供了全方位的一条龙服务。
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的技术转移在合作伙伴和合作项目上都体现了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间相互促进的特点。我们与各级政府科技部门建立直接联系,同时广泛接触各地各类企业,建立点面结合的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的合作伙伴及客户群。在项目合作方面。利用北大多学科优势,组织跨学科多领域联合开发,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合作模式既有四技合同包括专利技术许可和技术入股,也有建立联合实验室和实验中心。从基础研究到应用基础研究到中试产业化的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合作。
2006年科技开发部代表北京大学共签订各类技术合同328项,涉及合同总金额1.23亿元,合同到款总额6801万元。2007年度共签订各类技术合同366项,合同金额超过1.3亿元,合同到款总额7225万元。合同涵盖了电子、信息、新材料、化工、生物医药、农业、规划等多个领域,合作伙伴遍及全国各地、港澳台地区及海外;近两年有42个涉外合同,合同金额折合人民币2330万余元,合作对象包括美国、德国、法国、瑞典、荷兰、日本、新加坡、泰国等多个国家的企业和机。